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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We're sorry but website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Page Title="" Language="C#" MasterPageFile="~/Home/mpList.master" AutoEventWireup="true" CodeBehind="List.aspx.cs" Inherits="ABW.Home.About.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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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针
公开公正 科学高效 严谨保密 廉洁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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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愿景
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安全认证中心、矿用装备安全研究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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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安标国家中心的前身是1990年成立的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与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技术发展局技术监督处合署办公;2003年,经国家安全监管局批准,变更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2006年,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名称为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2017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改制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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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安标国家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安标国家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各项要求,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公开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工作宗旨
把好矿用设备安全准入关,服务矿山、服务社会,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支撑服务。
二、工作方针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严谨保密、廉洁热情。
三、工作中做到“八条”
(一)坚持原则,遵章守纪;
(二)不徇私情,奉公克己;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严格把关,强化责任;
(五)科学管理,行为规范;
(六)热情服务,阳光操作;
(七)钻研业务,拼搏进取;
(八)廉洁自律,不违法纪。
四、作风建设上做到“八个必须”,“八个禁止”
(一) 必须遵章守纪,禁止违反原则;
(二) 必须公开公正,禁止暗箱操作;
(三) 必须建章规范,禁止有章不依;
(四) 必须勤勉高效,禁止懒惰拖延;
(五) 必须文明办公,禁止刁难他人;
(六) 必须团结协作,禁止自行其事;
(七) 必须秉公办事,禁止谋取私利;
(八) 必须廉洁自律,禁止收受钱物。
工作职责
(1)矿用产品安标(MA/KA)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2)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提供技术支撑;
(3)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工作。
安标国家中心下设8个职能部门和4个运行中心:
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行政服务与运行保障部门。
党群工作部:党总支的综合办事部门。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与干部管理部门。
资产财务部:资产与财务管理部门。
企业发展部:改革发展与经营管理部门。
技术管理部:技术、科研与对外培训管理部门。
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和申投诉管理部门。
纪检工作部:纪检工作的综合办事部门。
安标审核发放中心(标准研究中心):安全标志业务运行中心和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下设综合部、审核一部、审核二部、审核三部。
工厂评审中心(体系认证中心):安全标志工厂评审运行中心和体系认证中心。
信息服务中心:对外信息服务业务运行中心和对内信息化归口管理中心。
国际合作中心:国际业务运行中心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作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分布示意图(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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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业务范围查询
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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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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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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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查询时不需要输入全称,只需要输入名称的一部分就可以查询,如查询“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时,只需要查询“抚顺”即可;标准名称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清单
1
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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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2
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3
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4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支护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5
国家安全生产太原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6
国家安全生产唐山矿用泵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7
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8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井巷设备与矿用油品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9
国家安全生产淮北民用爆破器材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0
国家安全生产邢台矿用防爆柴油机械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1
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用安全仪器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2
国家安全生产南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3
国家安全生产南京民用爆破器材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4
国家安全生产徐州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5
国家安全生产洛阳矿山机械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6
国家安全生产佳木斯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7
国家安全生产西安勘探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8
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19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用起重运输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20
国家安全生产郑州金属制品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21
国家安全生产郑州钢丝绳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22
国家安全生产沈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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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一)通讯地址:
收件人:安标国家中心
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路5号安科大厦
联系电话:010-84264266
邮编:100013
(二) 联系电话:
(三) 中国安标APP
通过中国安标APP互动,可通过各主流平台搜索“中国安标”下载APP,也可通过扫描下图二维码下载。
中国安标 APP
(四) 电子邮箱
aqbz@aqbz.org
(五) 在线互动
(1)意见与建议(不需登陆)
(2)在线留言(请登录至会员区)
电子地图
乘车路线
办公区路线
(一) 从北京西站至安标国家中心
(1)乘地铁:
地铁7号线 (北京西站上车,磁器口站下车)→ 地铁5号线(磁器口站上车,和平里北街站下车)
和平里北街站B口出站,步行或打车(起步价)至安标国家中心(约1公里)。
(2)乘公交:
乘“300快内”(六里桥北里站上车,和平东桥站下车);然后步行至安标国家中心。(约880米)
(3)打车
打车费用: 45元 (按驾车的最短路程计算) ,目的地地标建筑为煤炭大厦或中日友好医院。
(二) 从北京站至安标国家中心
(1)乘地铁:
地铁2号线 (北京站上车,雍和宫站下车)→ 地铁5号线(雍和宫站上车,和平里北街站下车)
和平里北街站B口出站,步行或打车(起步价)至安标国家中心(约1公里)。
(2)乘公交:
乘“674路”(北京站前街站上车,和平东里东街站下车);然后步行至安标国家中心。(约170米)
(3)打车
打车费用: 26元 (按驾车的最短路程计算) ,目的地地标建筑为煤炭大厦或中日友好医院。
(三) 从首都机场至安标国家中心
(1)乘地铁:
机场快轨 (东直门站下车)→地铁2号线(东直门站上车,雍和宫站下车)→ 地铁5号线(雍和宫站上车,和平里北街站下车)
和平里北街站B口出站,步行或打车(起步价)至安标国家中心(约1公里)。
(2)乘公交:
乘“机场大巴西单线”(首都机场站上车,雍和宫站下车);然后步行410米换乘“13路”公交(北小街豁口站上车,和平里路口北站下车);然后步行至安标国家中心。(约330米)
(3)打车
打车费用: 69元 (按驾车的最短路程计算) ,目的地地标建筑为煤炭大厦或中日友好医院。
(四) 从南苑机场至安标国家中心
(1)乘公交
乘“南苑机场专线”(南苑机场站上车,前门站下车);然后步行240米换乘“特2路”公交(前门东站上车,北京站前街站下车);换乘“674路”(北京站前街站上车,和平东里东街站下车);然后步行至安标国家中心。(约170米)
(2)打车
打车费用: 75元 (按驾车的最短路程计算) ,目的地地标建筑为煤炭大厦或中日友好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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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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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2022-09-20 15:14
来源: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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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
矿安〔202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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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相关链接
主办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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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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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公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按公文种类分类>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2011-03-11 15:13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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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1990年我国实施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管理制度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矿用安标管理体系。矿用安标管理制度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排查治理设备安全隐患、强化设备安全监管监察、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促进矿山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矿用安标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如矿用安标管理工作与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在矿用安标申办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矿山企业对矿用产品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发挥矿用安标在保障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源头防范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矿用安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监管体系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综合监督管理矿用安标工作,负责矿用安标审核发放机构资质管理,组织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负责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察。
(三)各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矿用安标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监察。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承担矿用安标的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安标国家中心应按照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对审核发放结果负责。
(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并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矿用安标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测检验规则的要求,从事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并对作出的结果承担责任。
二、明确时限,严格程序,提高矿用安标审核发放工作效率
(一)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办理矿用安标申请。安标国家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再征求有关省局意见(格式见附件1)。省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安标国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矿用安标工作程序及各环节工作时限制定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三)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可自主选择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机构一般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检验工作。
(四)安标国家中心应在技术审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并及时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www.aqbz.org)将现场评审计划(见附件2)通报相关省局。省局可以通过专用账号登录会员区获取相关评审计划,加强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监督。
(五)对通过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及现场评审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六)安标国家中心应及时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公布取得矿用安标的产品的名单,并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局通报一次信息(见附件3)。
(七)安标国家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监管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报告矿用安标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管监察,确保矿用安标产品的依法生产和使用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的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察。
(二)各省局要加强对取得矿用安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及矿用安标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标国家中心。安标国家中心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处理情况。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对重点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矿用安标发放条件的产品,要按规定暂停或撤销矿用安标并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通报相关省局(格式见附件4)。
(四)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矿用安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在取得矿用安标后方可生产销售,并指导矿山企业正确使用及维护。
(五)矿山企业需要采购、使用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时,必须首先查验该产品是否已取得矿用安标,未取得的不得采购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使用、保养、检测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制度的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指导矿用产品安标工作的职责,按照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额外增加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费用。
(二)安标国家中心要严格工作程序,切实把好矿用产品安全准入关,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监督管理和省局的监督;要不断加强与矿用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使用企业的沟通交流,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强矿用安标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拓展矿用安标信息系统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促进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廉洁高效;要积极组织研究构建重要安全产品全过程监管物联网,有序推进电子标签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服务于安全监管监察的矿用安标信息平台、物证溯源支撑平台,为安全生产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承担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验标准等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从事矿用安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矿山安全把关的思想。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
1.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省局意见表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计划(式样)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信息通报(式样)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信息通报(式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 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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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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